近日,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犯罪嫌疑人方某(化名)与被害人张某(化名)均是网约车司机,2024年6月,张某在车内吹空调,方某上前打招呼,双方寒暄时发生口角。张某下车后,方某用肩膀顶撞张某,致其后退,张某击打方某面部,方某则用拳头殴打张某头部数拳,致张某头部受伤。
案件移送到上犹县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们考虑到该案源于日常生活中的摩擦且属于轻度伤害事件,在确保证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的前提下,采取了刑事和解的方式进行调解。承办检察官对方某进行了多次沟通,确认其认罪态度诚恳,并愿意赔偿损失以求得谅解。
办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方某沟通,方某表示真诚认罪悔过,愿意赔偿损失并希望获得被害人谅解。承办检察官据此积极促成刑事和解。经深入释法说理,在双方充分表达诉求基础上,方某与张某最终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该院综合考虑案情、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后,依法决定对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作相对不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