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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督案件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监督案件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工作水平,推动检察监督工作健康发展,结合市院《关于对检察监督工作实行案件化管理的意见(试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赣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对检察监督工作实行案件化管理的意见(试行)》为指导,遵循司法规律和检察工作特点,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意识,进一步推进检察监督工作规范化,为上犹检察工作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实行检察监督案件化管理,应当坚持全面实行案件化管理、规范监督案件办理程序、所有监督案件实现卷宗化、诉讼工作和监督工作相分离、遵循司法规律的原则。

三、工作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检察监督工作是指《赣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对检察监督工作实行案件化管理的意见(试行)》规定的6类36种检察监督类别。具体包括:

(一)刑事侦查监督案件

下列监督工作和事项应作为刑事侦查监督案件办理:

1.要求侦查机关(建议)立案或者撤案;

2.要求行政机关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

4.纠正漏捕的;

5.纠正漏诉的;

6.书面纠正侦查活动违法的;

7.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二)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下列监督工作和事项应作为刑事审判监督案件办理:

1.监督纠正审判人员违法的;

2.对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

3.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的;

4.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下列监督工作和事项应作为刑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1.依法进行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2.依法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进行的审查和出庭监督;

3.对法院裁定执行的审查认为存在问题的;

4.对暂予监外执行进行的审查和监督;

5.对监管场所发生事故进行的检察调查;

6.对监管场所其他违法情况进行的检察监督;

7.对死刑执行案件临场进行监督;

8.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四)民事监督案件

下列监督工作和事项应作为民事监督案件办理:

1.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民事裁判、调解进行审查监督的;

2.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

3.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

4.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五)行政监督案件

下列监督工作和事项应作为行政监督案件办理:

1.检察机关对法院生效行政裁判、调解进行审查监督的;

2.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审判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

3.检察机关对法院行政执行活动进行审查监督的;

4.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违法履职等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有关机关提出监督意见的;

5.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六)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案件

下列监督工作和事项应作为控告申诉监督案件办理:

1.对不服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起诉决定等进行的审查、复查;

2.对不服无罪不捕决定的审查;

3.对不服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申诉的受理审查;

4.依照检察长的决定或者有关规定进行的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起诉决定等进行的审查、复查;

5.对刑事赔偿申请进行的审查;

6对妨碍律师执业进行的审查和监督;

7.对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审查办理;

8.经过检察长批准进行的其他监督工作或事项。

四、办理程序

(一)立案

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检察监督线索,或者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请求,应当及时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后发现符合立案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应将相关立案证明材料移送案件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编号。

(二)案件承办确定机制

刑事侦查监督案件根据案件来源分别由承担侦查监督、公诉职责的检察官承办,刑事审判监督案件由承担公诉职责的检察官承办,刑事执行监督案件由承担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检察官承办,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分别由承担民事、行政检察职责的检察官承办,控告申诉监督案件,由承担控告申诉检察职责的检察官承办。生态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检察官按照职责办理相关监督案件。

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不按上述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检察官。

监督案件线索是在办理诉讼案件中发现的,监督案件原则上由办理该诉讼案件的检察官承办。

(三)案件调查和处理

监督案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办案规则等要求办理。有关的调查、阅卷、取证等工作都要制作笔录,实行办案全程留痕。

监督案件的办案检察官应根据监督事项查明的情况,分别做出不予监督或不支持监督、终结审查决定、同意或不同意提请监督意见、维持原处理决定、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提出(请)抗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决定。对提出监督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提出(请)抗诉、提起公益诉讼的,应报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监督案件结案前,承办检察官应拟写结案报告报分管检察长审批。未经分管检察长同意,监督工作不予结案。

案件办结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给案件管理部门,由案管部门进行结案登记。

(四)办案期限

高检院、省院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工作或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高检院、省院没有明确规定办案期限的,按照下列要求办理:

刑事侦查、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监督案件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结,民事、行政、控告申诉监督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结。在上述期限内未办结的,应报经检察长批准。

(五)案件卷宗归档

监督案件办结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将案件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卷后归档。

五、其他要求

检察监督案件化管理工作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检察监督工作的各业务部门须根据《赣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对检察监督工作实行案件化管理的意见(试行)》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负责的具体监督案件办案细则。具体安排如下:

1、刑事侦查监督案件

责任领导:邹盛安

责任部门:刑事检察部

人:郭权

2、刑事审判监督案件

责任领导:邹盛安

责任部门:刑事检察部

人:黄晓宁

3、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责任领导:邹盛安

责任部门:刑事检察部

人:张小平

4、民事监督案件

责任领导:周晓冬

责任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

人:李伟华

5、行政监督案件

责任领导:周晓冬

责任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

人:李伟华

6、控告申诉检察监督案件

责任领导:田先德

责任部门:案件管理部

人:蓝芳琳

上述各部门须于2018年1月16日前完成本部门具体监督案件办案细则,并严格按照办案细则规定办理检察监督案件。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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