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上检民公[2020]36072400002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某某,男,*族,*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家住上犹县寺下镇***。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上犹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于2020年7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查明,2020年4月13日中午,张某某在其位于上犹县寺下镇泥坑村泥坑组责任田内,用打火机点燃事先割下的杂草,火顺着风势蔓延至“塔子岭”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上犹县林业局鉴定,本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5.54公顷,其中有林地4.8公顷,疏林地0.74公顷,林木经济损失为8.08万元。张某某违规用火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水南大道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797-8542664
特此公告。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