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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罪——彭某、张某盗窃案
时间:2020-08-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情简介

吴某和潘某系贵州省黄平县村民,20171013日凌晨,吴某和潘某从广东省东莞市乘车来到上犹县城,并入住在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的百乐快捷酒店,次日凌晨和15日凌晨,吴某和潘某先后四次在上犹县城趁他人熟睡之机爬窗户进入居民住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盗得财物13000余元。117日,吴某又入住上犹县东山镇备田大道的百乐快捷酒店,并于次日凌晨爬窗户潜入上犹县城一居民家实施盗窃,盗得财物 2000余元。

审查起诉

案发后,吴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拒绝供认犯罪事实,上犹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

上犹县人民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水南路5号 邮编:3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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