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9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江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乡**村**组,现住江西省上犹县**乡**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江西赣州,公民身份号码36078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村**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赣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湖新乡**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县湖新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9月28日被上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另黄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均在电信、移动等部门做过通信线路维修工,参与过电缆线退网换光缆线工作,遂萌发了盗窃退网电缆线的想法。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和张某某商议,由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的货车搭载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并且伪装成电信公司施工人员多次窜至上犹县乡镇各处盗取上犹县电信公司电缆线:
2017年7月份以来,张某某伙同郭某某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分两次窜至**乡将油石塘角交接箱至老火车站线路规格为100*2*0.5的电缆线盗得1200米、规格为30*2*0.5的电缆线盗得1200米,两人共盗得电缆线2400米。
2017年7月份以来,张某某伙同郭某某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分两次窜至**乡**村**组,将上犹县电信公司一根规格为200*2*0.5的电缆线盗走,共盗得1004米。
2017年7月14日17时许,张某某伙同郭某某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窜至**乡**庙附近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该路段一根规格为100*2*0.5的电缆线盗走,共盗得150米。
2017年7月以来,张某某伙同郭某某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窜至**镇**附近,分两次将该路段电信公司一根规格为300*2*0.5的电缆线盗走,共盗得1100米左右。
2017年8月份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找来原一起共事的黄某某商议盗窃电缆线事宜。8月份以来由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赣******(或挂假牌为赣******、赣******)的货车搭载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并且伪装成电信公司施工人员多次窜至上犹县乡镇各处盗取上犹县电信公司电缆线:
2017年8月份以来,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分四次将上犹县电信公司梅水电信所交接箱至水经三叉路口线路段规格为200*2*0.5的电缆线盗走,共盗得1200米。
2017年8月18日、19日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油石河唇线路段规格为200*2*0.5的电缆线盗走378米,规格100*2*0.4的电缆线盗走622米;
2017年8月上旬的一天上午8时许,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南河村麻石坳线路段规格为200*2*0.4的电缆线盗走274米;
2017年8月下旬的一天,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油石塘角交接箱至老火站线路段规格为100*2*0.5的电缆线盗得200米、规格为30*2*0.5的电缆线盗得200米;
2017年9月4日7时许,郭某某伙同黄某某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位于社溪中学操场的一根光缆线、一根光纤线剪断试图盗走,因怕被发现未盗取电缆线。
2017年9月4日上午,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安和乡政府对面规格为200*2*0.5的电缆线盗走,共盗得50米;
2017年9月4日下午14时许,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安和至大众坑线路规格为100*2*0.5的电缆线盗走,共盗得730米;
2017年9月4日下午,郭某某伙同黄某某通过伪装成电信施工人员,将上犹县电信公司安和陶朱村公路边线路规格为30*2*0.5电缆线盗走,共盗得200米;
另查明:2017年8月份初的一天下午,黄某某在其位于赣州经济开发区**镇**村**号的家里容留朱建共同吸食冰毒。2017年8月22日凌晨,黄某某驾驶自己货车伙同朱建前往赣州市蓉江新区康洋加油站附近向一名绰号“老拐”的男子购买冰毒,之后在开车返回凤岗途径赣南大道汝康酿酒厂附近道路时,黄某某在自己的货车上容留朱建共同吸食冰毒。后两人继续开车返回凤岗,途径朱家村曾家桥旁道路时,黄某某在自己的货车上再次容留朱建共同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黄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获赃款10万余元,对受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黄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五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明祥
2018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现被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