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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上检公诉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江西**,公民身份号码3607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且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7日晚,廖某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赣******二轮摩托车(车架号:150020237)由上犹中稍圩往县城方向行驶,19时10分许,行至赣丰线中稍高排路段时,撞倒前方同方向步行的柳某某,造成柳某某受伤。后柳某某经医院医治无效于2017年1月13日凌晨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廖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同时积极参与对伤员的救治。

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受害人柳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公交认字第2017ZD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由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负全部责任,柳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明祥

2018年2月9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村**组**号。 

2、侦查卷宗贰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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