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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时间:2018-07-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上检公诉刑诉〔2018〕22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上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号码为1887049****的移动电话打给上犹县东山镇政府职工刘某乙,让其猜猜自己是谁,刘某乙误以为是其单位领导罗某某。同年1月13日下午,刘某甲再次使用1887049****的号码打给刘某乙,自称罗某某并提出其急需要钱办理私事,叫刘某乙拿2万元其周转下。刘某乙信以为真,于是从银行取出钱按照刘某甲发过来的一个银行账号(户名:朱冬玉,账号:62268200155********)上分两次转了15000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使用卡号为62268200155********的银行卡在福建南平农联社的一台ATM机上分五次,每次2000元,将刘某乙所转过去的10000元钱取出,后又在南平市的邮政银行的一台ATM机上分两次,其中一次3000元,一次2000元,共取了500O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电子视听资料;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谢明祥

2018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上犹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贰册。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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