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37号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1年10月16日出身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村排**组,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6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家属,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6日中午,被告人方某某驾驶其粤******汽车搭载其妻子赵某某,自上犹县城往**镇**小区方向行驶。13时4分许,当行至东**小区大门口岗亭路段时,撞倒前方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方某某先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随同医护人员将王某某送医治疗。当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经上犹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上公(交)认字【2018】第ZD02号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已于2018年2月8日与被害人王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金100500元,且得到被害人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3、鉴定意见;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黄晓宁
2017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户籍所在地上犹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857903****;
2、侦查卷宗贰册,光盘贰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