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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涉检信访成因分析
时间:2016-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检察机关涉检信访成因分析



一、涉法涉诉问题现状。

一是涉及政策法律比较多。涉法上访案件涉及的法律范围比较多,与刑事、民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法规等关系密切。二是上访人员范围比较广。不仅有被害人和被告人,还包括这些人的家属,甚至还有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工。三是上访呈现“四多”现象。即群体性上访多,重复上访多,越级上访多,无理缠访缠诉多。一些上访人因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及时处理,或虽然处理了,但对结果不满意,便反复到多个机关、部门上访。有些上访户、缠访户纠集在一起交流上访经验,形成上访群体。每当有重大会议、活动便集体上访,以期达到上访目的。四是息诉工作难度大。由于大部分上访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存在误解和盲区,导致长期不能息诉。尽管办案人员耐心解释、说服,但部分上访老户始终认为自己上访理由充分,不达目的就不息诉,导致重复上访。

涉检信访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突出的反映了社会热点、难点、重点和焦点问题。一是热点问题。即企业改制、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除正常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外,职工群众对企业改制过程中经济犯罪,尤其是对国有和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举报仍有增无减。二是“三农”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实走样或不到位,农民负担没有明显减轻;一些村组财务不公开透明,村委会换届选举不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拆迁、占用、征用、出让土地,补偿标准偏低、不一,有的被层层截留克扣,有的被国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失地农民得不到妥善安置;乡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干群之间矛盾突出。三是涉法涉诉的重点问题。已成为长期困扰各级信访部门的主要问题之一。主要有: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尤其是法院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反映更多;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立案或立案后收取保证金后不当撤案的问题;检察院机关监督不力、查处不力的问题,等等。四是反映司法不公的焦点问题。主要表现在案件的质量问题。一些法官在案件审判中,采信证据有偏差,运用法条不适当。对法院民事行政案件裁判和对刑事案件量刑随意性大反映比较强烈。有的信访群众公开指责、控告某些执法人员违法办案或者与当事人串通一气,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二、涉法涉诉信访形成的原因

1、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是处理不公。由于以往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偏差,司法机关难免也会出现不到位的情况,在实体上、程序上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二是法律滞后。法律的滞后导致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的处理结论怀疑和不理解,以致上访。另外政法几家对法律的理解不一,难以达成共识,造成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当事人上访。如对非法经营犯罪的理解,除“两高”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了司法解释外,对于其它非法经营的行为,如何来界定,难以把握。三是处理失当。缺乏有效处理涉法上访案件的机制,主要是缺乏预防机制。对上访案件依据领导的重视程度及旨意去处理,无制度化机制。信访接待部门有责无权,对接待后转给有管辖权的部门的案件,相关部门不重视,不解决,甚至拖延、推诿,信访部门催办无力、无效,使简单的上访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解决,造成越级上访增多。三是执行乏力。这一问题在近来的涉法上访案件中较为突出。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的因素很多,有当事人无执行能力的,也有被执行人在逃的,对于执行中涉及政府的,法院也无能为力。群众到检察机关寻求保护也在情理之中,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有无抗诉权没有规定,导致监督空白无力。

2、积极和消极原因。

积极因素有二:一是检察机关公信力提高。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不断加强法制宣传,尤其是对民事审判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的不断提高,单位和公民了解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审判监督职能的多了,公民由不知到知,由知之甚少到知之甚多,只要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就到检察机关申诉。同时,检察机关对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敢抗善抗,取得了社会的信赖。有“讼”想到检察院“诉”,有“冤”想到检察机关“申”。二是公民法律意识增强。随着普法的深入,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公民从过去的不敢上诉,不敢告状到现在的无论是对公安、检察还是法院,只要对案子处理不服,就敢于上诉、申诉,发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违法办案、枉法裁判的,就敢于控告。

消极因素主要有三:执法方面存在不公的问题是引发控告申诉热点、重点、焦点的重要原因。一是司法人员不能依法秉公办案。使得一些本该立案的刑事案件由于某种因素而不予立案侦查;有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中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依法公正审判,甚至还有与当事人、律师串通一气、枉法裁判的现象;有的检察人员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敢理直气壮的履行监督职能;有的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二是上访群众存在官大于法的思想。这部分上访人员不求法律求清官。由于司法腐败曾经对社会弱势群体造成的心理伤害,加之新闻媒体的炒作,让一些上访群众,特别是一些老上访、缠访、闹访、越级访的当事人,从封建社会的击鼓鸣冤、拦轿告状现象找到信访活动的历史痕迹。把目光投向了“领导批示”或“清官私访”上。有的上访人对司法机关的公正处理决定或公正判决裁定不服,意欲通过信访渠道来改变其败诉的现状,不达目的不罢访,以至上市、上省、上京越级上访、缠访。有的上访人采取过激手段,在衣服上写着“喊冤”的标语上访,趁“两会”和重大节假日期间闹访,企图将事态扩大,造成社会影响。有的甚至携带凶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访,企图把事情闹大,逼司法机关“就范”;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为接待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尚未有效贯彻落实,部门与部门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主要领导接待来访不够,有的未形成接待日制度,有的形成制度但落实不力。存在脱离群众,甚至不愿或不敢接近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接待人员的责任心和法律政策水平不高。对一些复杂、疑难的来访不能依照法律、政策作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对来访者不能够进行推心置腹的说服教育工作,而是简单打发了之,甚至耍态度,动“肝火”,致使矛盾激化。

三、预防和处理涉法涉诉上访的对策

(一)建立预防和控制的有效机制。一是强化源头预防,把经常性预防与集中行动、专项处理有机结合。要狠抓办案质量,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公诉、侦查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监督力度,适时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确保公安机关取证的质量,防止因证据不足检察院做不捕、不诉或法院判无罪,避免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上访的情况发生。二是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实现信访信息共享。通过定期不定期地矛盾排查、接待来信来访、其他机关和部门分流转交、上级交办信件等多种渠道,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及时与本院其他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沟通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及时通报和掌握,积极建立信访工作大格局。同时要充分发挥现代化办公的作用,把计算机网络传输应用到解决处理上访案件工作中,各信访部门设立“互联网”,对一些可以在网上传输、转办的上访案件、上访问题及时在网上就地就近及时解决,不让涉法上访案件流向社会。三是建立涉法上访预测制度。对本部门办案中发现的可能进京或到上级上访的信息进行整理,并将可能上访的原因、案件目前的办理情况、主要矛盾和息诉方案等形成书面材料通报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录入微机,建档造册。四是落实领导接待日制度。要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做到亲自批示和督办重复访、集体访、告急访和上访老户反映的案件,包案到底。五是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现涉及检察机关的集体上访、告急访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控申部门的负责人及检察长或分管副检察长要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

(二)建立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和案件分流机制。一是工作协调配合制约机制。对来信来访,有关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从快办理,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二是建立案件分流调控机制。建立外部案件移交分流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及时向有关机关和部门进行移交和分流,做到不积案、不压案,并及时对信访群众进行反馈,使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控申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流处理给业务部门,首办责任部门对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案件,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并按时限将办理情况反馈控申部门。

(三)建立案件多元化处理调处机制。一是坚持复查上访案件“两见面”制度。即复查诉讼案件时坚持同上访申诉人见面,复查案件作出决定后,向上访申诉人当面送达,听取其意见,当面做好解惑释疑的息诉工作。二是建立预约和点名约访制度,即上访群众与检察长预约、与各业务部门检察官点名约访的接待制度。三是建立巡访、下访制。变上访为下访,变被动接待上访为主动了解民意的下访。

(四)建立对上访老户,无理缠访缠诉户的处理机制。一是加大办案力度不放松。要树立办案质量观,克服怕赔和不愿赔的错误思想,坚持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规范办案程序,该纠正的坚决纠正,该维持的坚决维持,该赔偿的依法赔偿,切实做到维持有理,纠正有据,赔偿及时到位。二是建立善后工作制度。不能就案办案,以走完司法程序作为结案的唯一标准,而要把做好上访人的息诉工作作为处理涉法上访工作的必经程序和工作的落脚点。三是建立信访惩戒制度。对上访老户,无理缠访缠诉户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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