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本院简介
机构设置
人员信息
案件信息公开
法律法规数据库
12309中国检察网
扫黑除恶专栏
科技强检
>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典型案例
应立法界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中的加刑的具体含义
时间:2016-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90条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同时由于第二审程序在案件事实、罪名、量刑等实体认定问题以及程序处理问题上较为复杂,所以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对这一原则的理解和运用都有较大分歧。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57条、第258条对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作出了具体规定。归纳而言:(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着改变罪名、被告人犯有数罪、被告人判处拘投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在适应该原则时产生的诸多问题。如二审法院在审理被告人上诉案件时,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有在认定被告人罪名时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决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因为罪名的轻重与刑罚的轻重虽然有联系,但两者也有区别,即改变了罪名,不等同于必须加重刑罚,改变罪名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规定,但是如果改变罪名后,必须在新的量刑区域量刑,从而可能加重刑罚的则明显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又如,缓刑本身不是刑罚而是刑罚的一种执法方式,缓刑是一种有条件的不执行刑罚的方式,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必须遵守一系列的缓刑考验制度,否则将按照原判决执行刑罚,如果二审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间,明显提高了被告人执行原判决刑罚的可能性,变项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使被告人在行使上诉权产生顾虑,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悖。

上诉不加刑之“刑”是否仅限于刑期的增加,是实践中争议较大且亟需予以厘清的问题,基于以上在实践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上诉不加刑应当具有以下几层具体的含义:1、同一刑种,不得加重刑罚的数量,如不得加重刑期、不得加重罚金的数额。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把缓刑改判为实刑,其中包括有期徒刑缓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3、不得在原判主刑的基础上改判增加附加刑。其中包括改变原由的附加刑种为重于远附加刑的附加刑以及原判已判处附加刑而改判增加附加刑刑种。4、不得把原判的较轻刑种改判为较重的刑种,如不得把有期徒刑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不得把原判管制或拘役改判为有期徒刑。5、在数罪并罚案件中,不得因此罪被否定或减轻处罚而加重对彼罪的处罚。6、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另外,在具体法律适应中,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有误也属于改变罪名的范畴,此时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也应对事实予以重新认定。因此,笔者认为不应将对上诉不加刑之“刑”的理解仅限于“刑期”,而应按照这一制度的立法原意作广义的理解。然而,要使这一理解在实践中予以贯彻,还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水南路5号 邮编:3412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