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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工作大局中应做好的几项公诉工作
时间:2016-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建设,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而公诉工作与三项重点工作密切相关,是检察机关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途径和载体。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是当前的一项重要目标,就如何贯彻好当前的刑事政策,努力取得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创建和谐社会作出一定的贡献,公诉工作如何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以办案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加大公诉引导侦查工作的力度

公诉引导侦查,不但能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是当前公诉工作的重要导向,特别是在公诉环节,公诉引导侦查有利于下一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对如何在工作中引导侦查,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认识:

(一)公诉引导侦查是当前庭审方式的必然要求。公诉机关的证据主要来源于侦查机关,控辩式庭审方式对公诉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样,也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质量提出了考验。如果法院通过庭审作出了“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仅是宣告了公诉活动的失败,也从实质上否定了全部的侦查活动。当前,在还有一些刑侦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现代刑侦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在“重破案、轻证据”侦查思维惯性和破案压力的影响下,刑侦人员往往难以全面合法地收集、提取、固定证据。虽然检察机关可以退回侦查机关或自行补充侦查,并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但有些证据由于时过境迁而无法取得,即使可以取得,也无疑会影响刑事诉讼的进程。因此,在现有条件下,完全可以借助刑检人员熟悉刑事诉讼程序、了解证据规则的优势,让其对侦查取证工作予以引导和帮助。

(二)公诉引导侦查是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如何切实落实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笔者认为,应当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出发。如上所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有广泛的监督权,为充分发挥控诉职能,体现法律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制约就不应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消极监督之上,而应从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有利于公诉的角度出发,对整个刑事侦查活动实行全方位的、主动的、积极的监督。检察机关出于追诉犯罪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就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和案件材料进行审查,而是应当介入到侦查活动中,引导侦查活动,并对侦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公诉引导侦查的范围和方式和法律保障。公诉引导侦查不是为了削弱侦查权,不是检察权渗透到侦查工作的各个环节。推进这项改革,要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基本的职能划分,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而不能越俎代庖。引导侦查,必须立足于监督,立足于配合,在配合中加强监督,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引导侦查的重点应是帮助确定案件性质和引导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检察机关应重点对侦查机关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上级交办督办案件、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案件等进行引导。同时,还要处理好引导与监督的关系,引导侦查只是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能代替监督。

公诉引导侦查有其法律依据和理论基础,但作为检察工作的一项创新机制,检察引导侦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保障问题,如在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上公检两家有分歧,侦查机关不采纳正确的引导意见,如何处理?引导侦查权作为公诉权向侦查权的延伸和诉讼监督权的一种,其行使必然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要使效果落到实处,必须要有法律、制度上的保障。而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检察权没有实体上的决定权和处分权,而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在程序法规范严重缺乏的状态下,引导侦查权的最终实现有赖于侦查机关对引导侦查权的认可程度,这样就容易使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的领导不以为然,致使引导缺乏力度。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方面需要公检两家从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有利于加快刑事诉讼进程、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大局出发,加强沟通和协调;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引导侦查的程序,使之规范化和具体化,并赋予其充分的法律手段,使诉讼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到保障。

二、 以规范执法行为为抓手,认真贯彻执行刑事政策和措施

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到和谐社会建设,就应当认真做好贯彻轻缓的刑事政策的工作,为保证这一工作正确实施。

首先要改进执法方式,更新执法理念。工作中,针对自八十年代开始“严打”以来,从重从快已成为惯性思维,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不捕的都捕了,怕放纵犯罪,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的不符合新的执法理念的情况。一是要在办案中树立新的执法理念,注重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注意处理好办案的“三个效果”的统一,注意通过办理案件挽救失足者,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要通过办案开展法制教育。二是要更新执法理念,要认识到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严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同时也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更加人性化。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对轻微犯罪人员实行轻缓的刑事政策也是为创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三是要对拟作不捕不诉决定的案件,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非自侦案件也可适时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不捕不诉案件当事人进行跟踪,建立帮教档案。对不捕不诉案件的当事人,建立档案,定期对他们进行回访,随时掌握动向,做好工作。

其次要做好量刑建议工作。检察机关要更新执法理念,牢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理念,切实提高检察机关公诉能力和水平。一是要提高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既要注重审查定罪证据,也要注重审查量刑证据;既要注重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既要注重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注重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二是要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检察机关对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收到法院的判决、裁定后,应当对判决、裁定是否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量刑理由、依据进行审查,认为判决、裁定量刑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依法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诉。

工作中,还要加强与侦查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工作,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在介入重大案件侦查引导取证时,要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其次要加强与法院的协调配合。检察机关决定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书应当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要积极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三、以提高执法公信力为目标,加强诉讼监督工作

诉讼监督是公诉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对诉讼工作的开展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影响办案能否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办案中,要坚持与司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原则方针,努力提高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的良好效果。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一是发生对全县影响重大的敏感案件,我们坚持既依法力案,又取得党委的领导,努力使办案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二是为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人们利用检察职能深入开展检调对接和刑事和解工作,切实化解社会矛盾。此制度实施以来,我院所办理的刑事案件没有发生一件上访案件。

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做到不枉不纵。在案件审查过程中,要对共同犯罪案件及团伙作案的案件,注重对涉案人员是否构成犯罪的审查,如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诉,对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建议补充侦查,不放过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不遗漏一起犯罪事实。同时在接触犯罪嫌疑人时,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如被刑讯逼供等问题,并及时调查了解。

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高检院《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若干规定(试行)》颁布后,我们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并在工作中及时执行,努力监督审判机关对职务犯罪的判决轻刑化的监督。另外,要特别注重对简易程序案件的监督,适时了解被告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及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黄晓宁)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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