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材料收集完毕后,由承办人按照卷内材料排列顺序的要求进行整理,逐页填写页码,与规范填写的卷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使用蜡线“三孔双线”装订成册,移交档案部门并办理交接手续。档案部门按照结案年度—保管期限的方法对诉讼档案进行排列,并按照一卷一号的原则编制档号,规范上架保管。
同一案件分别形成纸质、电子、音像、实物等不同载体和形式档案的,应当归入相应的档案门类,分别进行整理、编目、上架,并在案卷目录上相互注明参见号。

以诉讼档案为例,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60年、30年),由办案部门和档案部门依据《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届满后将进行鉴定,经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诉讼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标注;经鉴定确无继续保存价值需要销毁的,应当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送指定销毁机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全程监销。

档案借阅主要是指对档案的查阅、摘录、复制和借出,其中查阅、摘录、复制一般在指定场所进行,借出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并不得带出机关。借阅档案根据档案类型、密级、内容的不同以及借阅人是否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对应的审批程序,同时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
随着法律不断的完善,办案流程也更加规范化,检察人将坚持以对历史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新时代检察档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