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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租银行卡牟利,赔了钱财又坐牢
时间:2023-03-0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些人为贪图小利,将个人办理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出售、出租给他人,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这些打着擦边球的人,以为自己干的是一条没有被法律覆盖的黑灰色产业,事实上法律早已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定,我们叫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被告人邹某做美团骑手时与彭某(另案处理)相识。2022年6月左右,彭某找邹某收购银行卡,告知其用于网络转账,承诺收购一张银行卡开始时给600元,用于转账期间每月再给600元。邹某马上在中国银行办理了自己名字的一张长城牛年生肖卡,在中国联通公司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尔后一并交给了彭某。彭某持该卡于2022年7月至9月期间为境外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走账,累计结算金额为370多万元。2022年10月,在邹某的要求下,彭某通过扫二维码付款给邹某6000元报酬。

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被告人邹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检察官普法:

“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

“帮信”行为除受到相关惩戒以及涉嫌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危害性极大,切勿以身试法。

检察官呼吁:

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因为这极有可能会成为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同时要注意,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服务、开办银行卡、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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