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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卖“两卡”会犯罪, 莫成电诈“工具人”
时间:2023-01-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案释法

张某某在网络赌博平台认识了上线小黑,小黑告诉张某某可以通过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过账的方式赚钱,于是,张某某在明知不得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走账,且走账资金是非法资金的情况下,提供其名下的银行卡给小黑走账,2021年10月份,张某某的银行卡被冻结,小黑遂将走账流程告知张某某,并约定了走账可得的报酬,张某某发展了骆某等人为下线,在告知下线人员资金系网络赌博资金的情况下,收集骆某等人的银行卡用于走账,经公安机关查明,张某某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15604.1元,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获利3000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张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检察官提醒您

在国家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大背景下,不仅电诈团伙成员会受到惩处,下游的走账操作手、提供银行卡的卡主也违反了我国法律,也将受到《刑法》的制裁。广大市民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账号信息,坚决拒绝出租、出借“两卡”,莫因一时贪念或者所谓的朋友情谊而触犯法律的高压线,一旦犯罪,必将难逃法律的制裁。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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